工程諮詢收費標準
協業字[1999]45號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
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程諮詢協會(籌備組)、石化分會,各工程諮詢單位:
國家計委於今年9月10日頒布了《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這是規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行爲的一個重要文件,現轉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就貫徹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規定第二條“其他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諮詢服務”,涵蓋了規劃諮詢、招標諮詢和項目概預算編審等建設前期工作諮詢服務。
二、本規定第十條“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是指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控制項目投資規模的項目總投資。
三、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其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標準,由各地方工程諮詢協會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價格主管部門商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四、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具體負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的日常協調工作,並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計委1999年1號令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對違規行爲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附:《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主題詞:轉發 諮詢收費 規定 通知 抄送:行業部門工程諮詢負責單位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
計價格[1999]1283號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
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計委(計經委),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爲規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行爲,維護委託人和工程諮詢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工程諮詢業的健康發展,我委制定了《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我委。
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
附: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 爲提高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促進工程諮詢社會化、市場化,規範工程諮詢收費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諮詢收費,包括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諮詢服務收費。
第三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服務,應遵循自願原則,委託方自主決定選擇工程諮詢機構,工程諮詢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接收委託。
第四條 從事工程諮詢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納稅。
第五條 工程諮詢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爲準則,開展公平競爭,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六條 工程諮詢機構提供諮詢服務,應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原則,符合國家經濟技術政策、規定,符合委託方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七條 工程諮詢機構承擔編制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不能再參與同一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設計文件的諮詢評估業務。
第八條 工程諮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諮詢機構與委託方根據本規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協商確定。
第九條 工程諮詢收費根據不同工程諮詢項目的性質、內容,採取以下方法計取費用:
(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算工程諮詢費用(見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諮詢工作所耗工日計算工程諮詢費用(見附件三)。
按照前款兩種方法不便於計費的,可以參照本規定的工日費用標準由工程諮詢機構與委託方議定。但參照工日計算的收費額,不得超過按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方式計算的收費額。
第十條 採取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的,以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爲計費依據。使用工程諮詢機構推薦方案計算的投資與原估算投資發生增減變化時,諮詢收費不再調整。
第十一條 工程諮詢機構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要勘察、試驗,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要對勘察、試驗數據進行復核,工作量明顯增加需要加收費用的,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加收的費用額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 工程諮詢服務中,工程諮詢機構提供自有專利、專有技術,需要另行支付費用的,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費用額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應體現優質優價原則,優質優價的具體幅度由雙方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工程諮詢費用,由委託方與工程諮詢機構依據本規定,在工程諮詢合同中以專門條款確定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工程諮詢機構按合同收取諮詢費用後,不得再要求委託方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條 工程諮詢機構對外聘專家的付費按工日費用標準計算並支付,外聘專家,如有從業單位的,專家費用應支付給專家從業單位。
第十七條 委託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向工程諮詢機構提供開展諮詢業務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由於委託方原因造成諮詢工作量增加或延長工程諮詢期限的,工程諮詢機構可與委託方協商加收費用。
第十八條 工程諮詢機構提交的諮詢成果達不到合同規定標準的,應負責完善,委託方不另支付諮詢費。
第十九條 工程諮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諮詢機構失誤造成委託方損失的,委託方可扣減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諮詢費用,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諮詢機構應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二十條 涉外工程諮詢業務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諮詢機構可與委託方參照國外有關收費辦法協商確定諮詢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和除編制、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
二、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系數
三、工程諮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
附件一
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
單位:萬元
估算投資額 諮詢評估項目 | 3000萬元-1億元 | 1億元- 5億元 | 5億元- 10億元 | 10億元-50億元 | 50億元以上 |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 | 6-14 | 14-37 | 37-55 | 55-100 | 100-125 |
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 12-28 | 28-75 | 75-110 | 110-200 | 200-250 |
三、評估項目建議書 | 4-8 | 8-12 | 12-15 | 15-17 | 17-20 |
四、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 | 5-10 | 10-15 | 15-20 | 20-25 | 25-35 |
注:1.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是指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額。
2.建設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根據估算投資額在相對應的區間內用插入法計算。
3.根據行業特點和各行業內部不同類別工程的復雜程度,計算諮詢費用時可分別乘以行業調整系數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見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系數
行業 | 調整系數(以表一所列收費標準爲1) |
一、行業調整系數 1.石化、化工、鋼鐵 2.石油、天然氣、水利、水電、交通(水運)、化纖 3.有色、黃金、紡織、輕工、郵電、廣播、電視、醫藥、煤炭、火電(含核電)、機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業、商業、糧食、建築 5.建材、交通(公路)、鐵道、市政公用工程 |
1.3
1.2
1.0 0.8 0.7
|
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 0.8-1.2 |
注:工程復雜程度具體調整系數由工程諮詢機構與委託單位根據各類工程情況協商確定。
附件三:
三、工程諮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
單位:元
諮詢人員職級 | 工日費用標準 |
一、高級專家 | 1000--1200 |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諮詢人員 | 800—1000 |
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諮詢人員 | 600--800 |
福建省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以下分檔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