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代理收費標準
福建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
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價[2002]服610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
現將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有關單位遵照執行。同時,根據《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相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本省境內各招標代理機構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包括貨物招標、服務招標、工程招標)收費行爲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招標代理服務除有另行規定外,均實行“自願有償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招標代理服務費由委託人承擔。
三、按照《通知》規定,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服務目前可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實行中標人付費,自2004年1月
1日起統一執行委託人付費,收費標準統一按《通知》規定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執行;藥品招標採購收費暫按《福建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於藥品招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1]費字454號)規定執行。
四、按照《通知》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除向委託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外,可另向投標人收取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鑑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中已包含招標文件編制費用,另收取的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按照補償印制招標文件成本(主要包括紙張等材料及印刷費用)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暫定如下:
招標文件在100頁(A4紙)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收取;超過100頁的,超過部份按每2頁1元收取;如招標文件中合有繪制圖紙的,可折成A4紙,每張按1元收取。
上述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收費標準爲最高收費標準,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印刷成本實際情況在不超過本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五、除〈通知〉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六、收費單位實行收費應明碼標價,使用稅務票據,依法納稅,並自覺接受價格、稅務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此前相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律廢止。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物價局
二OO二年 一月二十九日
附: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服 務 類 費 型 率 中標金額(萬元) | 貧物招標 | 服務招標 | 工程招標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1按本表率計算的收費爲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標準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
2.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爲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萬元×1.0%=1萬元
(500-100)萬元×0.7%=2.8萬元
(1000-500) ×0.55%=2.75萬元
(5000-1000) ×0.35%=14萬元
(6000-5000) ×0.2%=2萬元
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